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/台北報導
已經請辭的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林渝鈞,被發現涉嫌吸金,並有不當借貸情事,基檢25日指揮廉調人員兵分35路,搜索林渝鈞及其蔣姓前妻、基檢前李姓約聘人員及相關人員住居所、辦公處所共35處進行搜索,並同步約談被告19人、證人4人,檢察官複訊後,今(26)日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林渝鈞,至於同案的蔣姓前妻及李姓約聘人員,則諭令以新台幣100萬元及6萬元交保。
基檢是接獲告發,指檢察官林渝鈞與民間人士有不當借貸關係,疑似收取高利,專案人員25日清晨展開搜索約談,除當場自基檢辦公室內將林渝鈞帶走外,並兵分多路針對林渝鈞、蔣女、李女等相關住居所、辦公處共35處發動搜索,並約談林渝鈞等共19名被告及4名證人。
檢察官復訊後,26日凌晨3時以涉犯重利、恐嚇罪嫌,有串證及滅證之虞,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林渝鈞。至於同案的蔣女及李女,檢察官則諭令以新台幣100萬元、6萬元交保,其餘被告及證人則請回。
基隆地院開庭審理後裁准押禁見;裁定理由指出,法官訊問後,認被告任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重利、恐嚇罪嫌及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,訊據被告全盤否認涉有檢察官所指犯嫌。
惟查,被告自承其與告訴人間有高額、高利之借貸糾紛,其行為已顯與公務人員廉潔自持之原則有違,並有相關證人等證述明確,再佐以卷附相關證據,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。
又被告已有刪除手機內對話紀錄之行為,且參諸本案犯罪情節,尚有其他共犯待檢警追查,進而詳細勾稽犯罪細節,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、勾串共犯之虞。
此外,無其他侵害更小之手段得確保偵查之順利進行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及受授物件。
照片來源: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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